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建办〔2006〕10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函〔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整治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杜绝三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重点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一)强化对在建工程项目的专项整治。认真组织开展对在建工地的人工挖孔桩、基坑支护;脚手架搭设、模板支撑;施工用电;“三宝、四口、五临边”的防护;物料提升设备、外用电梯、塔吊的安拆和运行、起重吊装;拆除工程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关键环节、部位和危险源进行检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整治重点为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差的施工现场,尤其是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的预防措施不到位以及食宿条件差的施工现场。
(二)督促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以新编《建筑工人安全操作基本知识读本》为主要培训内容,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三)重点加强对问题地区、问题企业的检查、监督、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制定满足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理方案并严格执行。
四、专项整治工作安排与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7月份)。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并掌握当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详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尽快组织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明确职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全面及时传达到每个施工企业、每个项目管理人员,从上到下,形成专项整治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份至9月上中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以下四方面入手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一查思想,对安全生产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是否认识到位;二查制度,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是否明确,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安全生产预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等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三查标准,对落后、淘汰的设备、设施、防护用品以及安全技术是否及时禁止使用,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应用是否及时编制安全技术规范或出台相关规定;四查“条件”,在建工程项目的总包、分包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的施工资质,总包、分包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是否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总包、分包施工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工程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是否按《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通过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全面认真进行整改。
各施工企业应制定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纠方案,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排查,对所属全部在建工程项目认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完毕,及时消除安全生产管理及事故隐患。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要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项目管理人员,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有关规章、标准规范,认真进行自查自改。
(三)检查阶段(9月中下旬)。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工程项目及其施工企业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要严格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建立、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和自查自纠等情况;要对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通过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监理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企业存在违反法规、标准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要责令其整改,并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进行复核,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上报省建设厅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专项整治排查工作,要找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并对问题县市、问题企业和问题项目进行重点监管和整改。
(四)总结评估阶段(10月至11月中旬)。各地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并组织召开本地区的专题研讨会,对开展专项整治情况及时进行总结。
同期,省厅将派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将纳入各市州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11月下旬,我厅将组织召开专项整治专题会议,对我省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照此次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与各个阶段的总体要求,检查评估专项整治的实际效果,总结经验,完善预防对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人工挖孔桩、拆除工程等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有效对策,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要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扎扎实实、卓有成效地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
为了抓好此次全省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省建设厅成立了分管副厅长袁湘江同志为组长,相关处室和站办负责人为组员的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指导、督查全省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组织实施好当地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在方案中要明确本地区高处坠落、坍塌、机械伤害、触电、人工挖孔桩、拆除工程等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下降幅度。同时要做到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与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保证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层级检查、监督、指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对县(市、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所属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并督促严肃认真整改到位,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四)严格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对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否具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施工资质、保障安全施工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把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加强层级监督检查,加强对安全整治工作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及时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分析,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六)坚持边查边改。专项整治工作从开始阶段,就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每个环节、每个过程认真把关,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
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于7月31日前报送我厅,专项工作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送我厅建管处。我厅将对全省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